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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台湾】黃明志涉毒5.9萬交保!「持毒數量」是關鍵 恐遭鞭刑入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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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11-3 14:03:1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記者蔣季容/台北報導

黃明志捲入謝侑芯命案。(圖/翻攝自黃明志、謝侑芯IG)
歌手黃明志遭爆捲入網紅謝侑芯猝死案,馬來西亞警方透露,黃明志被發現當時人位處案發地點,房間內還搜出9顆藍色藥丸,黃明志尿檢也對4種毒品呈現陽性反應,最後以8000令吉(約新台幣5.9萬)交保。根據馬來西亞法規,黃明志交保關鍵可能是「持有毒品數量」。
根據《中國報》報導,同樣是觸犯危險毒品法令,但當事人是否可以交保,將視其所犯的條文而定。根據馬來西亞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,觸犯該法令39A(2)條文(擁毒)及39(B)條文(販毒)不能交保;但是在39A(1)條文(擁毒)下,當事人則可以交保候審。
報導指出,同樣是擁毒罪,39A(2)和39A(1)主要是以持有或生產特定數量的危險毒品,而區分出不同刑罰。例如持有少數量毒品,如2到15克的非海洛因或嗎啡類毒品,則歸類在39A(1)條文。但是,針對持有較大數量毒品的情形,例如持有超過15克的特定類毒品,則被歸類在39A(2)條文。
雖然黃明志聲稱自己沒有吸毒,但事後尿檢卻對安非他命、K他命、大麻及冰毒等4種毒品呈現陽性反應,房內的藍色藥丸初判是俗稱「愛他死」的搖頭丸。警方懷疑,謝侑芯生前曾吸毒,且疑似和黃明志發生關係,遺體被移至浴室,整起事件有許多疑點。

黃明志聲稱自己沒有吸毒。(圖/記者趙于瑩攝影)
吉隆坡總警長拿督法迪爾指出,黃明志面臨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A(1)條持有毒品罪,以及同法令第15(1)(a)條濫用毒品罪。若罪名成立,可能被判監禁至少2年、最多5年,並可處3至9下鞭刑。不過黃明志對於罪名全都否認,最後在有擔保人的情況下,黃明志以8000令吉交保,全案將在12月18日再次開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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