找回密码
 免费注册
搜索
查看: 10|回复: 0

【台湾】獨家/命案翻轉?黃明志唯一脫罪策略曝光!內幕人士:恐變被動角色

[复制链接]

2万

主题

0

回帖

6万

积分

元老岛民

积分
66310
发表于 2025-11-7 17:55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娛樂中心/綜合報導
馬國警方將此案嫌疑人黃明志列為主要調查對象。(圖/翻攝自黃明志IG)歌手黃明志於11月5日向馬來西亞警方投案,並被羈押6天以協助調查網紅謝侑芯在吉隆坡飯店浴缸內死亡案的情節。警方於其房間查獲疑似九顆藍色藥丸,並進行多項毒品與藥物反應檢測,據稱包括安非他命、甲基安非他命、氯胺酮、THC 等成分。而有業界相關人士指出,黃明志是有機會輕判脫身。
謝侑芯的屍檢報告須等3個月才有結果。(圖/翻攝自irisirisss900 IG)馬來西亞警方已將此案從「意外死亡」重新定義為「謀殺調查」,但目前官方尚未將黃明志列為正式嫌疑人,只是進一步羈押以配合調查。毒理與解剖報告預計需約三個月才可能出爐,這段期間成為調查關鍵等待時間。
根據《三立新聞網》獨家訪問一位業界知情人士,他透露,黃明志目前認為自己唯一可用的脫身策略,就是「否認持有藥物」該人士指出:「如果他能證明他當時並未持有或使用藥物,那麼涉案的風險將大幅下降。」此外,該人士進一步提供一個有潛在轉向方向:「謝侑芯或許是從其在馬來西亞的友人處取得藥物,而非黃明志主動提供。」
黃明志涉毒又捲謀殺案,不過仍有唯一脫罪機會。(圖/翻攝自IG)據其說,「現場若確是她自行或他人帶藥,再投入房間中使用,那黃明志的涉案角色將可能從主動變被動。」不過,此說法尚未被警方公開確認,只能列為調查中的假設之一。根據馬來西亞《危險毒品法令》(Dangerous Drugs Act 1952)相關條款,持有毒品(如安非他命、MDMA 類)被控“持有罪”(Section 39A(1))者,最重可面臨最高 5 年監禁+最多 9 下藤條鞭打。
使用毒品(如吸食或使用非法藥物)控罪(Section 15(1)(a))則最重可判 監禁 2 年或罰款 RM5,000或兩者兼施。因此,若黃明志單純為「在同一空間持有/被查獲」藥物,而未被證實為販賣或供應者,最輕的刑期可能是監禁最多2年(若被定為使用罪)或至多5年(若被認定為持有罪)。
三立新聞網提醒您:
莫逞一時樂,遺害百年身!
拒絕毒品 珍惜生命
健康無價 不容毒噬



▲無罪推定原則。(三立新聞網製圖)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免费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GMT+8, 2025-12-1 12:15 , Processed in 0.059196 second(s), 3 queries , Redis On.

2025 © 欢乐岛社区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